第一點:違法建筑首先來說非常的浪費土地資源,因為如果這個建筑是違法的是不合格的,短期內沒有辦法完全拆除,這對土地的資源是非常浪費的,因為這些建筑有的是占用了最基本的農田,或者是一些本來需要建造別的東西的土地,這些都是造成了資源浪費,損害人民的利益。給國家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點:妨礙政府拆遷,現在隨著人們生活的快速發展。很多地方都會面臨這拆遷,但是違法建筑的出現給了政府很大的難題,因為這些違法建筑會破壞整體的規劃,會即將面臨拆遷的房子一個錯誤的信息,讓政府無法把握尺度,不能給出合理的預算,也給國家帶來了相對來說比較大的損失。
第三點:違法建筑增加了不安全因素。違法建筑的出現,往往都是開發商請一些不專業的人隨便蓋一下就好了,沒有認真的規劃過與建造過,所以在使用一些時間之后會變成危害房,不安全的房子,隨時都會出現事故,給人們帶來危害,住的也不放心。如果發生意外,人們逃生的幾率也是非常小的,因為違法的建筑的質量都不好,會隨時將人們害死的。也而且如果是在路邊的話,違法的建筑會妨礙人們的交通視線,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這些都是違法建筑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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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你這樣的不算違章 ,因為你的建筑是原來的,你沒有私自搭建建筑物
違章建筑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
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違章建筑”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后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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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筑的處理,行政機關應本著實事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寬嚴相濟、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法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88年頒布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法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從違法建筑形成時間、所處地域、產生的影響三個方面提出了“三從寬三從嚴”的方針,對現在處置違法建筑仍有參考意義。故此就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為依據,根據本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法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法建筑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法建筑處理。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理。筆者建議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
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法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做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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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拆除之前,需要進行現場勘測,再進行詢問查詢,然后確定該建筑是違法的,然后再進行責令,停止建筑。之后再進行行政處罰的告知,希望可以依法建筑,再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最后是執行拆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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