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
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
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
中國有關部門將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
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按中央部署,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扎實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上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新職能。建立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中國產權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責任重大,任務艱巨。當前,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依據、統一登記簿證、統一登記信息平臺,要逐個落實到。重點是作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頂層設計,制度安排。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等有關要求,首先落實好統一登記機構和統一登記依據,盡快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機構人員要到位,加強工作支撐。
1、不動產抵押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因為不動產抵押是作為擔保債務而形成的,在不動產抵押的合同中不動產抵押要從屬于主合同,換句簡單的話就是抵押合同的存在,必須要有主合同存在的情況下,只有這種情況下,不動產抵押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不動產抵押主要表現在成立方面的從屬性、處分方面的從屬性和消滅方面的從屬性這三個方面。只要主合同一旦終止,不動產抵押的合同也會同時終止,什么都不能將二者分開來。
2、不動產抵押具有優先受償性:根據我國的法律對于不動產抵押的擔保制度中以抵押擔保制度為基礎。我國民法中明確指出不動產抵押具有優先受償性,可以用來滿足一些債權的要求,特別是在一些房地產的抵押中,這個規定尤其顯得更為明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利優先從不動產的抵押來償還債務。
3、不動產抵押具有一定的補充性: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抵押合同的時候,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不動產抵押的擔保人具有一定的補充性。只有債務人履行并償還了債務,就不存在抵押人承擔債務問題。
4、不動產抵押擁有一定的特定性:一是,在抵押擔保的資金是有金額限制的,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進行抵押的,抵押物的價格和抵押到的資金是大致相同的,根據我國的擔保法的規定,“所要擔保的資金不能超過抵押物自身的價值”,擔保資金過大,就使得在償還擔保資金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風險;二是抵押物一般是特定的,還要對抵押物做一個公示和登記。
對于動產與不動產之間的劃分,可以根據其物體是否能夠進行移動并且在移動后是否還能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如果移動之后并不影響實物的功能、用途,那么就是動產;另外動產一般是不需要登記的,而所有的不動產都必須經過實名登記,如果因為財產發生糾紛時,不動產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由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歸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的管轄區內管理,跟你所在的居住地沒有關系,另外,對于不動產的原值的如何確定,經濟學的財稅文件中明確規定,在不動產上附著的一切設施、設備也應一并計入不動產的原值中,例如,房屋中的管道、煙囪、內置空調等,都是算到不動產房屋的原值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