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3、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工程量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5、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6、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為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于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運籌、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1、 工程概況首先是施工地點、面積、承包方式(清包、半包、全包)、工程期限;
2、 工程造價要明確注明;
3、 施工圖紙、有些合同規定了兩種圖紙,一是甲方自己的圖紙、第二是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
4、 合同還可規定甲方的工作,也就是業主施工地要具備的施工條件;同時也要規定乙方的應做工作;有工程變更需要注明;
5、 注明材料供應,一是按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應在材料到施工現場是好通知乙方,以便確認共同驗收;其次是乙方需要購買的材料也應在到達施工現場是通知甲方,共同驗收確認;
6、 規定工期延期的處理辦法,這樣也是對施工方的一種約束;
7、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及相關事宜,如特別提及及時辦理隱蔽工作和中間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驗收、甲方應予以簽字確認,事后,甲方要求復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復驗合格、其復驗與返工費有甲方負責,工期也予順延。若不合格則相關費用有乙方負責;
8、 注明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三期還是多期,每期支付金額都將注明;
9、 注明有關安全和防火規定,施工圖紙做法說明及施工現場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注明施工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鄰居安全;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首先業主可以填向裝修公司所在的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解決,或上級部門,為了避免事后的不愉快,當然這些條款都應在合同中注明;
11、垃圾的清理費用,施工期間及工程驗收后鑰匙的保管與更換,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作業時間都應在合同上展現出來。
12、簽訂附則、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以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不得單方面變更,不得轉包。
13、其他約束條款,雙方為把保護自己的利益方面填寫越詳細越好,這樣可以約束對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也能使發生的糾紛解決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