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住宅一般70年,商鋪一般50年,當然也有特例如商鋪是住宅一部分,就是70年了。
宅基地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現在宅基地的繼承主要有四種情況出現,一個是繼承人是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身份屬于村里集體戶口被繼承人也愿意將宅基地給他,那么這個情況就沒有什么問題了,基本都能夠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種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身份戶口也在集體戶口內,被繼承人也愿意將宅基地給他用,那么根據國家的“一戶一宅”的規定,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但是他自己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了。
第三種就是指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繼承人戶口也不再本村,那么繼承人不具備繼承宅基地資格。
第四種就是小編看的這邊文章的這種情況了,這種情況的爭議最多。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那毋庸置疑是不具備繼承權的。如果說有房屋,那么就比較復雜了,首先宅基地是無償提供給本村村民的,兒子不符合這個特點不能繼承,但是房屋就他父母建造的,他是符合遺產繼承的特性的,所以現在的學者一般認為是兒子可以有償的使用房屋。
農村村民之間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目前關于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允許自由轉讓,另一種是有條件的允許轉讓。第一種觀點認為,依照現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農村村民之間的宅基地轉讓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依據“法無規定不禁止”的原則, 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不應加以限制。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具備各種前提條件,如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轉讓行為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等等。
對比以上兩種觀點,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較認同后一種觀點:一是因為根據宅基地取得程序,轉讓行為應經村委會同意,報鄉政府土地部門批準備案,應進行物權登記;二是z轉讓應進行公示,私下轉讓會造成違反《土地管理法》“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后果是少數人擁有多處宅基地,而其他成員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只能去擠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