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又稱物業管理公約,是指由全體業主承諾的,并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物業使用、維護及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這是物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文件,它一般由管委會依據當地政府統一制訂的示范文本,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在業主大會上討論通過后生效。
一般來講,物業入住率達到30%以上,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就可簽訂業主公約并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物業內所有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物業管理的業主公約是指一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由管理部門主持,全體業主(使用人)同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訂的,明確物業管理人與業主(使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的地方稱為合約、契約,或公約、公契)。這種公約(或稱契約)的性質是公民之間共同約定、相互制約、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由于業主公約公共契約是要求全體業主(使用人)共同遵守,因此契約的內容主要是涉及大家所關心常見的一些事情。具體在下面幾個方面:
1.對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公共環境使用和維護方面的規定
(1)物業范圍內的所有使用人對物業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公共環境的使用,要在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及《物業管理合同》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并有自覺維護的責任;
(2)不得侵占物業共用部位和附屬用地以及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和附屬設施,也不得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3)禁止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劃、張貼;
(4)不得在住宅區內隨意停放車輛,未經批準,禁止載重車通行。
2.房屋裝飾;裝修、改建的有關規定
(1) 房屋裝飾、裝修必須報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
(2)裝修時,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改變房屋的外觀;
(3)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損傷房屋的承重結構;
(4)禁止違章私自搭建。
3.對物業管理管轄范圍內娛樂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的有關規定
(1)環境衛生的規定和約定;
(2)噪音的有關規定和約定;
(3)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
(4)對治安防范的有關規定和約定。
4.有關處罰條款
(1)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及其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或影響房屋整體外觀的有關處罰規定;
(2)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的有關處罰規定;
(3)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和房屋的附屬用地以及侵占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的有關處罰規定;
(4)噪聲擾民、污染環境方面的有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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